印度《塑膠廢棄物管理(修正)規則,2026》於4月7日發布,將可量化的回收含量義務納入國內塑膠包裝EPR制度。第一類剛性塑膠包裝在2026–27年須含30%回收塑膠,2028–29年則須達60%,塑膠包裝並需印製QR碼或條碼,以利查核來源與回收含量。
這改變了合規標的。生產者不能再把EPR證書或廢棄物收集紀錄視為剛性包裝的完整答案。輸入材料、回收比例與上市包裝必須透過可查核的紀錄互相連結。規則也允許由註冊環境稽核員審查EPR合規,擴大查核管道,不限於指定機構。
實際負擔首先落在包裝規格與供應商文件上。採購團隊需辨識哪些包裝屬第一類,記錄各相關產品使用的回收比例,並保存支援包裝上列印或連結代碼的資訊。轉換商則須控制成品的組成,而非僅購買標示為回收的材料。
剛性包裝目標
修正案的兩項第一類里程碑是核心。這並非對所有塑膠形式的一般回收含量要求,規則摘要將類別分開,而非適用單一百分比。
| 合規期間 | 第一類回收含量要求 |
|---|---|
| 2026–27 | 30% |
| 2028–29 | 60% |
第一類硬質塑膠包裝回收含量要求,2026-29
| 期間 | 回收含量要求 (%) |
|---|---|
| 2026–27 | 30 % |
| 2028–29 | 60 % |
增幅相當大:兩個期間的規定比例翻倍。僅為第一個里程碑合格的剛性包裝生產者,在2028–29年前仍會面臨規格落差。規則並未將30%水準定為永久安全港。
第二類軟性塑膠仍僅與規則摘要中的重複使用及回收義務連結,並無同樣嚴格的回收含量要求。第三類多層塑膠保留收集與重複使用重點,並鼓勵替代。第四類可堆肥塑膠須經中央污染控制委員會認證。這些區別很重要,因為生產者不能將第一類百分比轉移到軟性、多層或可堆肥產品上,就視整個產品組合合規。
規則也排除其他法律禁止使用回收含量的包裝,包括摘要中透過適用FSSAI或其他安全要求指出的敏感食品或醫療應用。這是對新材料義務的限制,而非EPR的一般豁免。義務方仍須分類包裝,並說明為何安全規定阻礙所需回收輸入。
代碼本身並非證據
QR碼與條碼使包裝可追溯,但列印的識別碼並不證明樹脂實際含有申報的回收比例。有用的合規鏈必須從包裝紀錄延伸到材料來源、生產批次與上市數量。修正案摘要確立數位追溯要求與查核目的;但就本文審閱的材料而言,並未訂出完整資料架構或通用測試協議。
這是規則目前法律效力止步之處。它訂出回收含量百分比並要求數位追溯裝置,但現有文字並未說明詳細的保管鏈方法、分析容差或每位生產者必須使用的單一測試。因此企業不應將QR部署專案視為合規完成。尚未解決的實務問題是:代碼背後的紀錄能否通過實際回收含量的稽核。
註冊環境稽核員現已獲明文角色查核EPR合規。對轉換商而言,這提高批次層級證據的價值:採購文件、聲明、生產紀錄,以及材料輸入與包裝輸出的對帳。對品牌擁有者而言,這將審查重心移向上游。供應商證書可支持主張,但無法安全取代對包裝規格與銷售量的控制。
重複使用並不取代回收含量
修正案為剛性包裝新增重複使用目標,包括2025–26年容量至少4.9公升的大型飲用水容器須達70%,最終目標為85%。這些目標針對的控制點與回收含量不同。重複使用容器可減少新包裝需求,但無法自動滿足新製剛性包裝的回收塑膠百分比。
2025–26年的短缺可結轉三年,企業須在2028–29年前每年至少清償33%的差額。這個結轉機制給生產者時間彌補先前缺口,但並非允許延後所有義務。每年清償要求建立最低償還路徑。
修正案也將重點從2025年後新增收集目標轉向重複使用義務。因此收集量無法取代新的第一類材料要求。生產者可能有良好的收集表現,卻仍未通過剛性包裝回收含量測試。
地方執法改變檔案負責人
執法明確交由城市地方機構、村 panchayat 及區級 panchayat,與更廣的合規架構並行。這種分散化使包裝紀錄在產品進入地方廢棄物與回收系統時更為重要。負責包裝的公司應知道哪個實體擁有申報、哪位稽核員可查核,以及材料主張如何對應產品代碼。
因此印度的規則比泛泛的「塑膠EPR」標籤更精確。它將最嚴格的新材料義務放在第一類剛性包裝,對所有塑膠包裝新增數位識別,並讓其他類別維持不同機制。合規決定不在於生產者是否支持回收,而在於能否逐包、逐期證明所需回收比例,且未違反安全限制。
這正是規則將受檢驗之處。百分比已在修正案摘要中確定。稽核軌跡仍是轉換商與品牌擁有者必須建立的部分。
編輯洞察
- 轉換商在申報第一類回收含量前,應核對哪些紀錄?
- 需比對樹脂採購文件、供應商聲明、來料批號、生產批次紀錄及成品包裝數量。核對結果必須顯示分配給包裝的回收比例確實已消耗,而非僅購買或證書上記載。QR碼可指向該檔案,但無法彌補質量平衡缺口;過量廢料、重工或批次替代,往往是看似符合百分比卻出問題的地方。
- 生產商能否對所有塑膠包裝形式採用同一回收含量目標?
- 不行。必須先依類別分類包裝,再適用該類別的義務。30%及後續60%的回收含量里程碑僅針對第一類剛性包裝;軟性、多層及可堆肥形式仍受不同管制。以組合平均值視為符合規定並不可行,因為某一形式的回收含量高,並無法抵銷另一形式的不足。
- 在將QR碼或條碼專案視為符合法規前,必須驗證什麼?
- 需確認該碼可擷取哪些紀錄,以及這些紀錄是否將包裝識別碼連結至材料來源、生產批次與上市數量。與擁有合規檔案的人員驗證資料欄位、存取權限及保存期限,再測試稽核員能否追溯數個批次而無需手動重建。列印代碼容易,缺少批次資料或產品編號不一致,會使可追溯性主張流於形式。
- 重複使用剛性包裝是否免除回收塑膠的要求?
- 不行。重複使用登記與回收含量計算必須分開保存為兩份合規檔案。重複使用可減少新包裝製造需求,但不會自動讓新剛性包裝達到所需回收比例。將回收容器、收集噸數與回收樹脂混為一談,可能展現良好廢棄物表現,卻仍未符合材料規格。
- 採購在遇到安全法規限制回收含量的包裝應用時,應如何處理?
- 在規格核准階段即標註受影響的食品或醫療應用,並在訂購材料前備妥適用安全依據。限制可能影響回收投入,但仍需分類包裝、保存EPR紀錄並說明例外。當包裝規格、安全要求與申報材料比例不一致時,泛用供應商聲明並不足夠。
- 若生產商僅符合第一類第一階段里程碑,應採取什麼做法?
- 現在就將2028–29年的規格納入認證,而非將30%視為永久設計點。在更高回收比例下確認原料供應、加工穩定性、產品性能及客戶核准,同時依允許結轉時程另行追蹤重複使用缺口。等到後續階段才行動,恐同時面臨樹脂變更、重新認證延遲與生產廢料增加。
來源與參考
- 1.Shankar IAS Parliament. Plastic waste management amendment rules, 2026. Shankar IAS Parliament.
- 2.Shankar IAS Parliament. Prelim bits 5. Shankar IAS Parliament.
- 3.Shankar IAS Parliament. Prelim bits 5. Shankar IAS Parliament.
- 4.Marianne V. Go. (2026, October 12). The plastic conundrum. Philstar.com.
- 5.Lindsey Parkinson. (2026, September 30). Bangladesh introduces EPR for plastics. Food Packaging Forum.
- 6.European Parliament. Vote on draft reports on the 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 requirements. European Parliament.
- 7.Proskauer. 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 packaging law update. Proskauer.
- 8.O’Melveny & Myers. 2026 plastics EPR packaging rules update: What SB 54, SB 343, state reporting deadlines, PRC laws, and the EU PPWR mean for producers and retailers. O’Melveny & Myer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