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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國擬議BPA檢出規則 歐盟食品接觸管制2026年收緊

泰國食品藥物管理局於2026年9月16日展開諮詢,擬對食品接觸塑膠中的聚碳酸酯、BPA及回收HDPE制定更嚴格規定;該提案尚未成為法律。

Sophia Miller

Sophia Miller

監管政策記者 · 2026年10月14日 · 5 分鐘閱讀

泰國擬議BPA檢出規則 歐盟食品接觸管制2026年收緊

食品接觸用聚碳酸酯食品容器 - plascentral.com

泰國食品藥物管理局於2026年9月16日展開諮詢,擬修訂《公共衛生部公告第435號 B.E. 2565 (2022)》下的食品接觸塑膠包裝規定。該提案涵蓋許可塑膠、回收材料及塑膠容器所用物質,目前仍處於諮詢階段,尚未成為正式規定。

在泰國FDA結束程序前,合規決策已明確:企業不應將擬議BPA限值視為可執行的泰國規則,但應辨識若任一擬議聚碳酸酯途徑維持不變,哪些產品將不符。意見徵集期限至2026年12月31日。諮詢通知未提及最終公告或生效日期。

泰國提案

泰國草案將新增七種塑膠類型,以及目前公告第435號未規範的原生塑膠容器要求。列出的材料包括乙烯-醋酸乙烯-乙烯醇共聚物、聚乳酸、聚丁二酸丁二醇酯、聚丁二酸丁二醇酯己二酸酯及聚苯醚。因此,該提案不僅移除材料,也擴展已授權塑膠的書面框架。

針對聚碳酸酯,FDA提出兩種做法。第一種將PC從附件1移除,並在通知生效後提供五年過渡期,同時要求所有塑膠容器以檢出限值1 µg/kg的萃取方法證明未檢出BPA。第二種則維持PC許可,但對BPA及其鹽類施加更嚴格的遷移管制,同樣使用1 µg/kg檢出限值,並有特定例外。

食品接觸用聚碳酸酯容器審查中 - plascentral.com
食品接觸用聚碳酸酯容器審查中 - plascentral.com

兩種義務實質上不同。淘汰將迫使材料選擇與驗證決策。遷移限值則保留PC,但將負擔轉向配方控制、分析測試及與預期用途相關的證據。轉換商無法僅憑提案核准替代樹脂;最終泰國文本仍需指明適用物品、測試條件及合規文件。

擬議文本也新增回收高密度聚乙烯粒料製成容器的規則。這點重要,因為回收含量聲明與食品接觸授權是分開的檢查。使用rHDPE的加工商需證明回收途徑及最終材料符合最終泰國授權原則,而非依賴HDPE本身在包裝中已屬常見。

單個回收HDPE顆粒 - plascentral.com
單個回收HDPE顆粒 - plascentral.com

下表為提案中所述兩項泰國BPA閾值或過渡參數,並非現行法律義務。

擬議管制數值
BPA檢出或遷移限值1 µg/kg
PC移除過渡期5年

兩種做法的數值限值相同,但法律效果不同。五年期間僅屬於擬議移除途徑,且自生效後起算,目前尚未生效。

歐盟規則仍僅以歐盟為基準

歐盟已對食品接觸材料及物品(包括塑膠多層、印刷或塗佈塑膠,以及墊圈與封蓋所用塑膠層)適用特定塑膠框架。歐盟塑膠食品接觸物品僅在符合適用安全、標示、追溯及良好製造要求時,方可上市。

歐盟塑膠整合規則對塑膠材料及物品訂定整體遷移限值10 mg/dm²,亦要求符合特定物質限制及適用時的檢出限值。回收塑膠產品另須符合歐盟回收塑膠材料及物品框架(若在其範疇內)。

塑膠材料及產品遷移限量測定試驗設備 - plascentral.com
塑膠材料及產品遷移限量測定試驗設備 - plascentral.com

該歐盟架構不會自動成為泰國法律,但可說明跨國供應商為何應維持獨立法律矩陣,而非將兩套系統描述為單一區域禁令。泰國正考慮一項具特定1 µg/kg BPA測試點及rHDPE授權章節的提案。此處引用的歐盟規則建立一套更廣泛、已適用於歐盟市場塑膠食品接觸物品的系統。

Commission Regulation (EU) 2026/1380為已通過的歐盟措施,規定於《官方公報》刊登後第二十日生效,其全部內容具約束力且直接適用於會員國。所提供法律文本本身並未確立該法規為泰國要求,亦未指明泰國提案下每一產品後果。

QA現階段應採取的行動

面向泰國的轉換商應在合規登記中將法律狀態凍結為「諮詢」,附上9月16日開啟日期及12月31日意見截止期限,並避免將修正視為已生效而更改標籤或聲明。但仍應將每一PC物品、每一含BPA配方及每一食品接觸rHDPE等級對照兩種擬議途徑進行對照。

即時技術檔案應區分三個問題。第一,物品是否使用PC?第二,成品容器能否在指定萃取方法下符合1 µg/kg BPA未檢出或遷移要求?第三,若使用回收HDPE,回收製程及粒料供應能否依據最終泰國授權規則文件化?單一樹脂證書無法回答這三個問題。

實驗室設備佈置用於測試樣品中的雙酚A水平 - plascentral.com
實驗室設備佈置用於測試樣品中的雙酚A水平 - plascentral.com

歐盟立場要求反向採取相同紀律。在歐盟銷售的物品必須依據適用聯盟要求進行檢查,包括塑膠法規及相關回收塑膠管制。泰國諮詢無法放寬該義務,歐盟授權亦無法假設解決泰國未來要求。

可能原因是物質及回收輸入的監管對齊,但泰國諮詢並未將此動機作為法律認定。其運作訊息較窄:FDA正在徵詢是否修訂許可材料清單、對PC收緊BPA管制,以及為回收HDPE建立途徑。

泰國下一個可執行的步驟將是發布最終《公共衛生部公告》,並附生效日期、過渡用語及最終測試與授權規定。在此之前,買方可要求針對擬議1 µg/kg點提供證據,但泰國主管機關尚未將該要求轉化為確定規則。同儕主管機關仍需發布同類最終文本,加工商方可能被要求在該管轄區法律下更換PC或驗證回收HDPE。

編輯洞察

QA 在更改產品聲明前,該如何記錄泰國 BPA 提案?
將要求標記為諮詢,附上開放日期與意見徵求截止日,並以現行泰國規定作為可執行的基準。不要把修正案當成已定案而修改標籤或聲明。常見錯誤是讓客戶要求 1 µg/kg 的證據,覆蓋了法律狀態欄位;該要求或許有商業意義,但尚未成為泰國法定義務。
轉換商在判斷 PC 製品是否有風險前,必須先測試什麼?
清查所有 PC 製品,確認最終泰國規定是否要求以 1 µg/kg 進行未檢出或遷移測試。接著驗證萃取方法、偵測能力、預期食品接觸用途及適用測試條件;僅靠樹脂 CoA 不夠。兩個提案雖有相同數值門檻,但一者可能在五年過渡期後移除 PC,另一者則會以更嚴格管制繼續使用。
若泰國移除 PC,加工商現在就能取得替代樹脂的資格嗎?
不行,光看諮詢文件還不夠。替代方案需要進行材料選用、加工試驗、食品接觸認證,並確認最終製品、測試條件及採用通知中的文件要求。僅符合基本剛性或透明度的樹脂,仍可能在阻隔性能、密封完整性、尺寸穩定性或所需聲明上不合格,因此把提案材料清單當成核准清單為時過早。
在泰國擬議框架下,食品接觸 rHDPE 需要哪些證據?
提交回收流程說明、輸入管制、粒料規格、污染物管制,以及材料追溯至成品容器的文件。確認最終泰國授權原則涵蓋該流程;熟悉 HDPE 並不等於取得回收粒料的食品接觸授權。常見錯誤是把回收含量證明或粒料 CoA 當成法規合格證明,而這些文件回答的是不同問題。
是否可用單一區域合規矩陣涵蓋泰國與歐盟?
應維持分開的法律矩陣。歐盟要求已適用於在歐盟市場投放的製品,包括相關塑膠、可追溯性、良好製造規範及回收塑膠管制,而泰國的 BPA 與 rHDPE 規定仍處於提案階段。單一標記「BPA 合規」的區域狀態會掩蓋實際風險:歐盟授權可能無法滿足未來的泰國測試或文件要求,而泰國諮詢也無法放寬歐盟義務。

來源與參考

  1. 1.SGS. (2026, October 12). Thailand proposes revisions to food contact plastic packaging rules. SGS.
  2. 2.Deemed Consulting. (2026, October 9). Thai FDA opens a review consultation on food-contact plastics, with comments open to 31 December 2026. Deemed Consul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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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5.PPAI. PRAG regulatory roundup: October 2026. PP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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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7.European Commission. Single-use plastics. Environment.
  8. 8.EUR-Lex. Commission Regulation (EU) 2024/2462. EUR-Le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