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ECE 已通過 C1 輪胎磨耗的 UN 法規 186,將輪胎磨耗測試納入型式核准固定時程。新 C1 輪胎車型須自 2028 年 6 月 30 日起符合第一階段核准要求;所有核准則須自 2030 年 6 月 30 日起全面符合。
該法規範圍窄於全面輪胎磨耗禁令,適用對象為符合 UN 法規 117 的新氣動 C1 輪胎,排除項目包括臨時用備胎、輪圈直徑 13 吋以下或 25 吋以上、競賽用胎、冰地抓地胎及釘胎、特殊用途胎、合法道路賽胎,以及速度類別低於 120 km/h 的輪胎。因此首要合規工作是產品分類,而非單純預約實驗室。
UN 法規 186
UN R186 為普通胎及雪胎設定磨耗指數上限 1.00,並針對指定輪胎群組調整。核准輪胎須標示核准參考號碼及 A1 或 A2 後綴,這些標記讓生產、認證與車輛核准團隊可立即進行文件管制查核:輪胎核准檔案必須與測試路線及適用階段相符。
法規提供兩條途徑。製造商可選擇在公共道路進行約 8,000 公里的車輛測試,或在室內轉鼓進行 5,044 公里的測試。轉鼓設施不能僅因設備可用就主張等效;測試設施必須依據附件 4 證明等效。
這是操作重點。法規尚未要求每條輪胎同時通過兩種方法,也未將道路測試定為通用基準。它要求透過任一允許途徑取得核准結果,若使用室內方法則需符合規定的等效管制。
已通過的提案對 C1 範圍及測試架構描述如下:
| 要求 | 第一階段 | 第二階段 |
|---|---|---|
| 新輪胎車型核准 | 2028 年 6 月 30 日 | 2033 年 6 月 30 日 |
| 所有輪胎車型強制核准 | 2030 年 6 月 30 日 | 2035 年 6 月 30 日 |
| 車輛測試約略距離 | 8,000 km | 8,000 km |
| 室內轉鼓測試距離 | 5,044 km | 5,044 km |
日期將立即工作量推入 2028 年尋求核准的開發計畫,而更嚴格的第二階段限制仍是後續設計約束。第一階段輪胎若在 2030 年 6 月前製造,可繼續裝載至使用中車輛至 2032 年 6 月 30 日。框架也允許第一階段核准延長至 2035 年 6 月 30 日,因此採購與服務團隊必須追蹤核准狀態,而非將 2030 年日期視為立即淘汰車隊的期限。
測試批次
對輪胎製造商而言,首先要處理的檔案不是行銷宣稱較低道路磨耗,而是輪胎確切車型、其 UN R117 狀態、選定測試方法、里程記錄與核准標記之間的連結。超出所列 C1 範圍的產品不能類推納入法規,而受涵蓋的輪胎也不能以自願磨耗聲明取代型式核准程序。
測試距離也顯示排程的重要性。8,000 公里公共道路測試與 5,044 公里室內測試並非可互換的例行驗證。它們需要不同的管制、不同的設施證據,以及文件化決定哪種方法支持核准申請。法規的等效要求使設施資格成為合規一部分,而非測試實驗室的附屬事項。
任務小組已完成 C1 基礎方法,但並非所有輪胎類別都已完成。C2 輪胎開發持續進行,目標於 2027 年 2 月提交非正式文件給負責工作組。C3 工作仍處早期階段:任務小組計劃先針對長途與區域 22.5 吋輪胎進行腦力激盪,再展開實體測試。
此區分對處理商用輪胎的轉換商、車隊營運商與供應商至關重要。C1 核准里程碑不能直接套用至 C2 或 C3 產品。主管機關已完成轎車類別的法規;尚未為每種商用車輪胎訂定相同的最終核准時程。
第二階段
第二階段並非單純重複申請。它引入更嚴格的磨耗限制及各類別調整,新車型核准自 2033 年 6 月 30 日起,全部輪胎車型強制核准則自 2035 年 6 月 30 日起。因此產品開發團隊面臨兩個關卡:為 2028 年門檻建立可辯護的第一階段核准包,然後保留足夠設計與測試資料以因應後續限制。
實際原因是:UNECE 在解決較困難的商用輪胎問題前,已先訂定可行的 C1 方法。此解讀並未將 C2 與 C3 工作轉為既定法規。它僅說明為何一個類別的法規日曆向前推進,而其他類別的測試方法開發仍在繼續。
Continental 的技術資料將輪胎與道路磨耗粒子視為使用階段排放議題,但技術關注本身並非法律門檻。UN R186 提供門檻、涵蓋產品類別、測試距離與核准日期。這些是品質部門可放入放行檢查表的項目。
印度據報的 BS7 準備是另一項獨立發展,據描述自 2029 年 4 月開始,將污染檢查延伸至輪胎磨耗與煞車相關排放。該時程不應視為印度採用 UN R186。它是獨立的國家計畫,其詳細測試、範圍與核准義務仍需從適用印度法規讀取,供應商才能變更放行程序。
目前合規決策明確。銷售至適用 UN R186 管轄區的 C1 輪胎製造商,應辨識涵蓋車型、選擇道路或轉鼓途徑、確認證據鏈,並從 2028 年 6 月 30 日倒推工作。該法規設定測試里程碑;尚未解決道路上每條輪胎的方法。
編輯洞察
- 輪胎團隊要如何判斷產品是否納入 UN R186 工作範圍?
- 先確認產品分類:核對該輪胎是否為符合 UN R117 的新型充氣 C1 輪胎,再逐項檢查輪圈直徑、速度類別及排除條件。不要把所有帶磨耗聲稱的輪胎都歸入同一計畫。超出範圍的產品無法類推適用,適用輪胎也不能用自願磨耗申報代替型式核准。請先針對確切輪胎型式記錄範圍決定,再安排測試。
- 什麼情況下室內鼓輪測試才能作為核准依據,而不只是較快的實驗室選項?
- 要求設施出示 Annex 4 等效性證據,再接受其 5,044 公里結果。另一條可行路線約為 8,000 公里公共道路測試,兩者所需管控與紀錄不同。設備可用性不等於等效性。常見問題是未確認設施、方法與里程紀錄符合所選法規路線,就把實驗室報告放入核准檔案。
- 生產與認證團隊在輪胎核准標記上必須核對什麼?
- 比對核准參考編號與 A1 或 A2 後綴是否與輪胎型式、測試路線及核准檔案中的適用階段一致。把標記視為文件管制檢查,而非行銷標籤。若後綴、生產紀錄或測試路線不符,應暫停放行,等認證單位解決不一致;即使磨耗結果通過,附在錯誤核准紀錄上仍屬管制失誤。
- 開發團隊如何規劃 2028 年門檻,同時保留 Stage 2 所需資料?
- 從 2028 年 6 月 30 日往前規劃 Stage 1 套件,但保留設計變數、配方紀錄、結構細節與完整測試資料,以便重複用於更嚴格的 Stage 2 限制。不要把首次核准當成開發結束。通過 Stage 1 的輪胎後續可能需要更換胎面、配方或結構, traceability 不足會讓第二次設計從頭開始。2030 年也不是自動淘汰車隊的日期,因此服務與採購檔案必須分別追蹤核准狀態與允許繼續使用的條件。
- 能否用 C1 合規日期安排 C2 或 C3 商用輪胎核准時程?
- 不行。C1 里程碑應放在乘用車合規登記冊,C2 與 C3 則維持獨立規劃假設。它們的測試方法工作與已完成的核准時程不同,供應商不應直接複製 C1 行事曆來承諾商用輪胎上市日期。實際檢查重點是該類別是否已有最終法規、測試方法與核准義務,而非是否存在類似磨耗議題。
來源與參考
- 1.European Rubber Journal. (2026, October 8). UNECE completes work on new car tire-abrasion regulation. European Rubber Journal.
- 2.Global AutoRegs. (2026). Rule 281 documents. Global AutoRegs.
- 3.Global AutoRegs. (2026, October 14). GAR | WP.29/2026/138. Global AutoRegs.
- 4.Global AutoRegs. Documents. Global AutoRegs.
- 5.Global AutoRegs. Documents. Global AutoRegs.
- 6.Continental Tires. (2026, October 4). Tire and road wear particles. Continental Tires.
- 7.Amar Ujala. Emission standards 2029: BS7 norms to measure pollution from tyres and brakes, implemented in three phases. Amar Ujala.
- 8.Amar Ujala. BS7 rules coming in India: Tyre wear and brake dust also under pollution check. Amar Ujal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