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委會於2026年10月28日通過(EU) 2026/2376號法規,直接在歐盟全境具約束力。此法規修正(EU) 2022/1616號關於回收塑膠材料及物品預期與食品接觸的規定,實際影響落在處理回收塑膠的回收商、轉換商、進口商及食品業者身上。
此規定並非全面禁止回收食品接觸塑膠,而是建立管制系統。業者現在必須能將批次與其製造階段、合規聲明、品質記錄以及相關海關文件連結起來。執委會的架構將管制重點放在回收塑膠生產現場,可對輸入、設備、去汙程序及操作條件進行稽核。
對於加工商或轉換商,立即的合規問題很簡單:企業能否證明進入程序的是什麼、發生了什麼事,以及哪份聲明隨批次傳給下一家業者?如果答案依賴非正式供應商電子郵件或未連結的實驗室檔案,系統就尚未就緒。
批次記錄
2026/2376號法規要求記錄追蹤回收塑膠通過定義的製造階段。每批塑膠必須有單一品質記錄、獨特編號以及其來源的製造階段名稱。當轉換商執行需品質驗證的階段(包括中間階段)時,轉換商必須在儲存庫中保留對應記錄至少五年。
此保留期使可追溯性成為營運要求,而非僅在稽核時才取得的檔案。品質、生產及法規團隊需要共同的批次識別碼。當材料經過混煉、成型或轉換時,若供應商批號消失,就無法自行建立所需鏈條。
法規也針對進入去汙程序的塑膠輸入。批次只有在附有P聲明,或回收商直接取得廢棄物或部分預處理輸入並進行進一步預處理時的等效記錄,才可接受進行該步驟。回收商必須在回收輸入批次開始時儲存該記錄,並保留至少五年。
這是進料管制成為食品接觸合規一部分的關鍵點。若批次日後預期用於食品接觸,回收商不能將原料來源視為採購細節。
聲明隨材料移動
修正架構要求業者只有在收到適當合規聲明時,才可接受相關塑膠材料、物品或包裝食品。P聲明涵蓋部分預處理塑膠輸入及在聯盟市場上市的塑膠輸入。其他聲明格式適用於後續階段,包括C聲明,用於剩餘行銷階段需聲明的回收塑膠材料及物品。
C聲明只能由已從供應商收到必要聲明,或已內部建立並儲存等效簽署記錄的業者發出。發出後,必須隨材料通過適用行銷階段。後續業者不得故意改變C聲明涵蓋材料的組成;總添加物質重量比不超過1%不視為規定下的改變。
使用回收塑膠包裝食品的食品業者面臨較窄但重要的文件義務。當規定資訊及指示透過標籤或其他適當文件提供時,他們可免於例行向零售商及供應零售商的經銷商提供聲明。此例外並未移除基本合規檔案。主管機關要求時,食品業者必須在10個工作天內提供供應商聲明或發出新聲明;零售商或經銷商要求時則為20個工作天。
這些期限短到足以暴露文件所有權的弱點。無法辨識負責人、檢索批次檔案並確認適用使用限制的公司,不應假設聲明範本能解決問題。
海關成為放行關卡
2026/2376號法規也將特定文件列為受涵蓋進口產品進入自由流通的放行條件。此要求適用於使用適當回收技術製造且相關表格顯示需文件的回收塑膠產品,以及某些部分預處理輸入、塑膠輸入及預期用於製造的回收塑膠。包裝食品、食品加工設備及器具在條文中另行處理。
因此進口商需在出貨前檢查商品代碼、適用技術類別及所需文件。貨櫃抵達邊境後才彙整的聲明可能太晚。海關檔案必須與材料及其進入聯盟的用途相符。
此措施也為官方管制提供明確目標。回收設施及回收商的稽核明確納入管制範圍,與文件及測試安排並列。執委會的食品接觸架構已提供涵蓋回收商、回收程序、回收設施、設備、回收計畫及新技術的聯盟登記冊。登記資訊旨在協助業者驗證合規及主管機關執行管制。
測試方法不是許可證
修正案涵蓋測試方法以及登記冊管理及進口時提交的文件。這並不表示只要有測試方法,任何回收塑膠就可接受。管制結構仍取決於授權或適用的回收技術、去汙程序、品質管制及聲明附帶的限制。
EFSA的角色仍是程序評估:回收程序經評估能生產安全回收塑膠後,相關程序才在聯盟架構內獲授權。因此管制目標是基於程序及證據。單一樣本的通過結果無法取代已聲明程序在規定條件下運作的證明。
執委會將此架構的目的描述為回收食品接觸塑膠的化學及微生物安全。十月修正的可能原因是操作性:主管機關需要原料、程序、批次、聲明及進口報關之間更可稽核的連結。這是對管制設計的解讀,並非法規另有動機的陳述。
業者現在應做的改變
回收商應將每個輸入及去汙階段對應到P聲明或等效記錄,然後在回收開始時指派獨特批次編號。轉換商應將 incoming 聲明連結到每份品質記錄,並將完整儲存庫保留五年。進口商應將所需回收塑膠文件加入海關放行清單,而非僅交由供應商處理。
食品業者應測試是否能在10個工作天內為主管機關、20個工作天內為零售商或經銷商出具聲明。他們也應確認標籤及隨附指示保留回收材料附帶的使用限制。
合規測試不在於企業是否擁有聲明表格,而在於表格、批次、程序記錄、品質證據及出貨能否無猜測地對應。2026/2376號法規使這種對應成為回收食品接觸塑膠管制中業者必須證明的部分。
編輯洞察
- 回收商在接收塑膠原料進行去污前,需先查核哪些文件?
- 若直接取得廢料或半成品,須索取P聲明書,或自行製作並簽署同等紀錄。開始回收時記錄獨特批號,並連結輸入來源、前處理階段及預期食品接觸用途。若供應商僅以非正式電子郵件提供,且無法與批次對應或保存五年以上,則不足以作為證明;常見問題是先接受物料,事後才試圖重建來源。
- 轉換商如何避免供應商批次在加工過程中遺失?
- 指派內部批次識別碼,並貫穿混煉、成形及任何需品質驗證的中間階段。將入料聲明、製程條件、品質紀錄及出料聲明集中存放至少五年。不可僅依賴供應商批號,因其常在收貨後即中斷,而轉換商自身的批次、重工或分批紀錄才是成品的實際追溯連結。
- 進口商在將回收食品接觸塑膠運入歐盟前,應查核什麼?
- 貨物出發前,先確認商品代碼、回收技術類別、預期用途及所需進口文件。將文件查核列入海關放行清單,並與具體物料及入境相對應,而非將責任推給供應商。若僅在貨櫃抵達邊境後才準備聲明,海關文件會成為障礙,導致放行延誤,因為這是門檻而非可事後補全的檔案。
- 通過遷移或安全測試,是否就代表回收塑膠可接受用於食品接觸?
- 否。在視物料為合規前,必須驗證授權或適用的回收技術、去污條件、品質管制及聲明所附限制。單一樣本的測試結果無法證明所聲明製程在必要條件下操作,尤其當原料、設備設定或操作條件改變時。證據必須涵蓋製程與批次,而非僅實驗室結果。
- 食品業者如何測試其回收塑膠文件系統是否真正可用?
- 以實際批次執行檢索演練,要求負責人出示供應商聲明、使用限制、品質證據及連結出貨紀錄,且不依賴個人信箱。檔案必須能在10個工作天內回應主管機關要求,20個工作天內回應零售商或經銷商要求。同時檢查標籤與說明,以及電子儲存庫;即使能迅速取得聲明,若未在供應點傳達允許用途,仍可能失去對物料的控制。
來源與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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